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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110年度住宅補貼」第1次受理申請110年8月2日至8月31日及第2次受理申請111年2月14日至2月25日

  • 發布單位:新聞聯繫科

一、110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110年8月2日(星期一)至8月31日(星期二),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111年2月14日(星期一)至2月25日(星期五),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
二、申請方式:為配合新冠肺炎防疫需要,第1次受理申請「取消臨櫃辦理」,僅開放線上申請及郵寄申請方式,倘疫情進入四級警戒,則只開放線上申請方式;第2次受理申請則視疫情變化滾動調整。
三、本市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租金補貼(1,387戶):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本市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為3,600元。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3戶):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本市優惠貸款額度最高210萬。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7戶):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本市優惠貸款額度最高80萬。
四、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請參見110年度住宅補貼公告內容)。
3.家庭成員之住宅持有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①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②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5.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應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三)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轉軌申請戶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作業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作業執行要點」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府網站文件公告附件或逕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網址: http://pip.moi.gov.tw/V2/B/SCRB0108.aspx)本府諮詢服務專線:(05)2254321轉214,(05)225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