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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排水計畫書 106.08

  • 發布單位:水利工程科

  「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案」係為配合嘉義市環保用地之取得所辦理之區段徵收案。內政部都委會於93年審決修正通過「變更嘉義市湖子內地區、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案」及本市都委會於96年第84次會議審議通過「擬定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案」後,嘉義市政府即據以進行區段徵收作業並委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理「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

  本排水計畫書係依「排水管理辦法」規定,為檢討本案基地因開發行為而造成逕流改變之影響,因此依土重處規劃設計成果擬具排水計畫書陳報主管機關核定,俾本計畫區開發能順利完成。

  本案將工區規劃分為第一至第三標等三部分施工位置,第一標於100年12月開工、103年12月竣工;第二標於101年12月開工、105年3月竣工;第三標於103年3月開工、106年5月竣工。

  本區段徵收基地位置位於嘉義市南側邊緣,徵收範圍東北隅至吳鳳南路、軍輝橋,北臨輔仁中學、興安國小、住宅區;西至新民路、民生社區、湖子內路及10公尺計畫道路境界線;南側至本市與嘉義縣水上鄉臨界,南側與東側以八掌溪河川區域線為界。本區段徵收計畫面積約為194.31公頃,扣除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6.79公頃後,實際參與區段徵收面積約為187.52公頃。

  本區段徵收計畫區主要以減洪設施削減開發基地排水出口洪峰流量,使不得超出開發前10年重現期距洪峰流量,且不得大於其排水出口下游排水系統現況通洪能力。由於開發基地下游排水路現況通洪能力大於10年重現期距洪峰流量,因此開發基地之允許排放量採檢核點開發前10年重現期距之洪峰流量。另,雨水下水道I幹線集水分區之原抽水機為2cms(預計增為3.2cms),惟考量排放量不超出原排放量,因此允許排放量採2cms(比開發前10年重現期距之洪峰流量2.13cms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