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3年度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經費之申請期間、項目及金額等相關事項。
依據: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自113年2月20日至113年3月20日止上班時間受理申請,申請人為本市轄屬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一申請人申請補助經費最高核予新臺幣2萬元,每年以1次為限。(備註:113年2月20日當日上午9:00開始收件,提早送件者將予以退件辦理)
二、有關補助項目及設施請依照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得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項目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補助項目及設施。(備註:包含共用部份監視器及節能燈具更換)
三、申請人應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檢附之相關影本請核管理委員會印章):
(一)補助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
(四)公寓大廈改選委員同意備查函(須屬任期內),如主任委員任期為2年者,請檢附公寓大廈規約以佐證之。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於公寓大廈規約中明訂授權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文件。
(六)補助項目維護計畫說明書(圖)。
(七)經費概估表(估價表)。
(八)維護廠商之合格證明文件。
四、申請書可以郵寄寄送或逕送至本府2樓工務處使用管理科,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以退件辦理。
五、補助經費,各申請人匯款帳號如非臺灣銀行帳號,則匯款時將扣30元轉帳手續費用。
六、其他未盡事宜,詳情逕洽本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電話05-2252712。
七、附件: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申請書、經費概估表、補助公寓大廈核銷申請書、請款領據、黏貼收據憑證支用單據用紙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