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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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建築物外牆磁磚安全管理,請貴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辦理自主檢查,並將自主檢查表函復本府,請查照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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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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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次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含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等,合先敘明。
- 二、因應近來氣候變化,請貴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自主檢查建築物外牆磁磚(或附掛物),建築物如有外牆磁磚剝落等情形應立即於現場貼告示警語並拉封鎖線提醒使用人注意,如有立即危險應即刻敲除,因故短期內無法即時修繕,建議可先行委託建築師、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等評估設置外牆安全防護網架等臨時性工程,以避免磁磚等掉落所造成公安危險。請貴會加強檢查及修繕大樓外牆磁磚,如有剝落經認屬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所致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若造成傷亡,須另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 三、請貴會本於社區大樓自治原則,於文到30日內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填報自主管理表並將處理結果函報本府以憑辦理或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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