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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3年4月30日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增設公寓大廈外牆之自主管理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科

內政部103年4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令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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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

     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使用管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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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公寓大廈規約規範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責任, 使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定期巡查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 並於檢視後如發現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情形時,應進行之相關續處措施,爰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規定。

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

檢附嘉義市公寓大廈外牆磁磚自主管理表供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