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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與定期委託維護保養相關事宜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科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113年6月19日召開研商「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與定期委託維護保養相關事宜」會議
 

會議結論如下:

 

案由一、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後檢查執行相關事宜。
一、為維護使用安全與因應實務需求,鼓勵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對於涉及安全項目,應以竣工檢查程序予以把關,並以主管機關行政上可操作與簡政便民等原則進行考量。 
二、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屬整組換新者,如涉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各款規定或有涉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機種之構造分類(設備型式)之變更,除按上開規定辦理竣工檢查外,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無需申請雜項使用執照;如未涉上開情事之變更,無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仍應辦理竣工檢查。

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機種汰舊換新屬部分更新者,如涉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各款規定或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機種之構造分類(設備型式)之變更,除按上開規定辦理竣工檢查外,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未涉上開情事之變更,但有涉及設計載重設計速度及驅
動方式任一項之變更,無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仍應辦理竣工檢查;如未涉及上開兩項情事之變更,無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負責更新之專業廠商應於更新後按其涉及之安全檢查項目登載於當月之維護保養紀錄表,並檢附維護保養紀錄表及相關更換零件資料向原檢查機構報備。 
(二)更新後之年度安全檢查,設備管理人或受委託之專業廠商應檢附前向維護保養紀錄表及相關更換零件資料向檢查機構(如為原檢查機構者免附)申請辦理。 
(三)檢查機構辦理年度安全檢查時,如所檢附資料涉及竣工檢查項目者,應一併納入檢查,以維護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使用安全。 
四、有關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因汰舊換新辦理竣工檢查,「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重新取碼作業,請業務單位洽系統公司配合修正。

 

案由二、建築物已領得使用執照且其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未屆滿前,起造人(管理人)應於何時開始定期委託維護保養事宜。 
一、 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分別規定:「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機械停車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二、 考量建築物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尚須向事業單位申請接水接電,並完成其餘相關工程後,始有使用者進入使用之情況,且尚待起造人或管理權人委託專業廠商執行保養事宜。據此,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首次申請安全檢查時,起造人或管理權人如經檢附該設備專業廠商維護保養委託書使用執照竣工檢查檢查使用許可證等資料影本,向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開放安全檢查授權碼取碼作業,經主管機關確認委託書生效日未逾竣工許可證使用期限且自委託書生效日起專業廠商均有按月上傳保養紀錄後,即予以開放取碼辦理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