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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建築物弱層補強補助申請公告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科

一、補助類別:建築物弱層補強。
二、補助辦理弱層補強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建築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補強方案A或補強方案B,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者;申請補強方案C,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四十五分者。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
(三)經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四)經執行機關認定有補強必要者。
三、申請人資格:
(一)補強方案A及補強方案B:
1、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組織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二)補強方案C:建築物非公寓大廈者,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四、申請弱層補強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二)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三)申請補強方案A及補強方案B之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四)公有建築物。
(五)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六)申請結構補強已獲政府機關補助。
(七)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
(八)建築物作社會住宅使用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五、弱層補強以其補強基準分為補強方案A、補強方案B及補強方案C,規定如下:
(一)補強方案A:為降低補強目標層以下各層發生軟弱層集中式破壞風險。(補強基準詳附件一)
(二)補強方案B:補強後之整棟(幢)結構在結構分析過程中選取之性能點,不會有任一垂直承載構件發生軸向破壞或完全喪失側向強度之虞,且補強後已降低軟弱層集中式破壞之風險。(補強基準詳附件二)
(三)補強方案C:針對建築物既有震損、劣化之主要構造(樑、柱、牆、樓地板等)予以修繕。
六、弱層補強補助金額及比例,規定如下:
(一)補強方案A:
1、未滿500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2、500平方公尺以上:
(1)基本補助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五百平方公尺為基準,每增加五十平方公尺部分,補助增加新臺幣十萬元,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算。
(2)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二)補強方案B: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三)補強方案C:依實際修繕金額補助,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表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詳附件三)。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申請補強方案C者,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影本或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影本。但建築物經執行機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張貼危險標誌者,免附。
(五)其他文件。
八、申請人進行弱層補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作業流程詳附件四):
(一)檢具第七點所定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執行機關核發補助核准函。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執行設計、監造或施工等事項,逾期未辦理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但經執行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弱層補強補助金額含設計、監造、施工及建築執照許可之簽證等相關費用,並得編列適當之修繕經費。
(四)弱層補強設計、監造作業,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
(五)完成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於施工前應提送至內政部委託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委託機構)進行審查作業,經審查通過後,始得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設計階段之補助經費。
(六)弱層補強施工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進行工程施作。
(七)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作業,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取得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八)辦理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及營造業,應取得政府認可之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九)弱層補強竣工並經執行機關書面或現場審查通過後,得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施工及監造階段之補助經費。
九、弱層補強補助經費分為二階段,申請人得一次或分階段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其規定如下:
(一)設計階段,於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經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設計之實際經費,並以不超過該機構審查通過之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限,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
4、委託機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5、弱層補強設計合約書。
6、設計單位參加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但申請補強方案C者免檢附。
7、費用請撥領據。
8、其他文件。
(二)施工及監造階段,於工程竣工並經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賸餘之補助經費,其應檢附文件如下。但申請補強方案C者,免檢附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文件,並應提供施工合約書及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出具包含工程竣工圖說及結算金額之成果報告書。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弱層補強監造合約書及補強工程合約書。
4、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工程竣工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
5、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6、監造單位及營造業參加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施工前後照片。
8、費用請撥領據。
9、其他文件。
十、相關申請書表可由本府官方網站文件公告區下載。
十一、受理申請單位:嘉義市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電話05-2254321#214)。
十二、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113年度補助上限為1件,依申請時間排定優先辦理順序,受理額滿即截止。)
十三、內政部委託機構成立「私有建築物弱層補強專案辦公室」,提供民眾及專業人員相關弱層補強之技術諮詢服務,並成立輔導團隊深入社區推廣弱層補強措施及專業審查作業,民眾及專業人員如欲瞭解弱層補強之內容,可向該專案辦公室洽詢,專案辦公室聯絡資訊:(02)6630-0237,zyli@narlab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