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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本道路使用申請書及申請須知

  • 發布單位:養護工程科

114.1.3公告

1.修繕房屋及工程類使用道路請於使用前3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2.1張申請書使用時間不得超過1日,請確定施工時間再填寫申請書。
3.如有連續2日以上使用需求請分張填寫。
4.沒有示意圖及交維標示一律不同意申請。(請參考示範圖)
5.騎樓及人行道一律不得封閉,請預留1.5米通道或設置替代路線。
6.請確依核准內容使用,並派人指揮交通,作好交通維持措施。
7.辦理活動(婚喪喜慶除外)請於活動開始前15日提出申請。
8.路邊停車格使用,請向本府交通處(停車管理科05-2246476)接洽停車費事宜。
9.吊車操作請注意迴轉半徑範圍內人車安全。
10.道路使用完畢後,請恢復原有道路狀況,不得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嘉義市區道路處理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
11.請勿將道路全路段、全時段封閉占用。
12.如有車輛「超長、超寬、超高」等行駛公路臨時通行之情形,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規定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養護工程科傳真號碼:05-2280668